多彩贵州网新闻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 : 多彩贵州网  >  多彩贵州网国内国际  >  国内新闻

中国最高法发布案例 涉及惩治人被“挂”、脸被“卖”等

2025-06-12 20:28
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张素)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且侵权方式手段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对外发布典型案例,涉及惩治人被“挂”、脸被“卖”等内容,旨在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此次发布的“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明确,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显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作为共同注册和管理账号责任人的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最高法表示,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对此,应予杜绝和制止。通过案例引领,力求从源头避免侵权、杜绝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在“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人民法院对徐某、李某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法认为,该案明确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

  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该类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问题,如在“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完)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蓓

作者: 编辑:薛冠群

相关阅读

在多个城市工作过最后应在哪里领基本养老金?人社部回应    2025-06-12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被查    2025-06-12
国家卫健委:目前我国血液安全总体水平位居全球前列    2025-06-12
特殊高薪可能是境外间谍陷阱!@毕业生 收好三条国安秘籍    2025-06-12

网站简介广告刊例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0000000295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