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首次细化了“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包括2年内因造假行为受过1次行政处罚还继续造假,或造假行为涉及10辆以上车辆等情形。对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 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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