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
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 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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