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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游乐荡椅砸中,责任谁来担?

2025-01-22 10:05
来源:人民日报

  儿童在小区内的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发生安全事故,涉事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对游乐设施安全问题的关注。

  案件发生在上海某小区的一处游乐场地,场地中放置着滑梯、荡椅等游乐设施。事发时,小樱(化名)和同伴正在其中的一个荡椅上玩耍。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突然,小樱从荡椅上跌落,被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地面与荡椅之间。因重度颅脑损伤,小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樱家长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荡椅在安装时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涉案荡椅的底部和地面之间距离只有94毫米,远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400毫米;相关规定要求类似荡椅类设备单侧摇摆幅度不可超过45度,但涉案荡椅的摇摆幅度并不受限。

  法院认为,游乐设备公司是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荡椅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游乐设备公司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小樱与同伴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樱的家长在事发时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担40%的责任。而居委会、物业和街道等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卢颖表示,游乐设备的生产与安装应严格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儿童玩耍时家长应肩负起监管责任,履行注意义务,谨防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 蓓

作者: 编辑:吴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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