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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公司损失超1.57亿元,尹鹏一审被判12年

2025-01-18 16:47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号消息,2025年1月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鹏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以受贿罪判处尹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追缴的损失返还山东国泰实业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尹鹏利用担任山东银座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企业融资、房产购买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05万余元,其中204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20年至2022年12月,尹鹏担任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5712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尹鹏犯数罪,应当并罚。尹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尹鹏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涉案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被追缴,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蓓

作者: 编辑:薛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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