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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 从防止"程序空转"开始

2025-01-03 09:45
来源:人民日报

  针对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指导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据介绍,个别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行政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

  合同纠纷中,可能因原告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而造成败诉,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比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就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救济还得另行起诉,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则无需再审查备选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败诉判决,则应对备选诉讼请求作出审理裁判。

  为防止执行程序空转,《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规范采取财产保全、查控、处置和案款发放等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日报记者魏哲哲)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 蓓

作者: 编辑:吴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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