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新闻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 : 多彩贵州网  >  多彩贵州网国内国际  >  国内新闻

针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2024-08-23 22:56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今天(23日)从金融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业务经营方面提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不得发放明显超出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发放贷款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小额贷款公司应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不得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不得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不得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不得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不得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一审:汤成伟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蓓

作者: 编辑:龚煦翔

相关阅读

金融监管总局拟出台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合规管理    2024-08-2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二季度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保持增长    2024-08-1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二季度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保持增长    2024-08-09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风险提示 警惕这些新型电诈手段    2024-07-25

网站简介广告刊例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0000000295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