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今天(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并从即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时粘贴符合相应车型国家标准的能源消耗量标识。其中,标识内容包括企业标志、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备案号、启用日期等,标识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此外,通知要求企业应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工信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在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需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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