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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2024-06-27 09:20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吴铎思)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还需要向职工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吗?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乌鲁木齐某酒店向伊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万余元。

  2017年6月21日,伊某到乌鲁木齐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5月4日,伊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伊某工伤保险金44064.42元。

  2023年3月15日,伊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酒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6万余元等事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伊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乌鲁木齐某酒店不服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某酒店认为,伊某从2023年1月23日开始旷工,酒店在伊某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判决酒店向伊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万余元。

  乌鲁木齐某酒店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酒店以伊某旷工,存在严重过错,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编辑:吴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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