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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货不对板”适用“退一赔三”

2024-04-28 09:32
来源:法治日报

  近年来,电商平台成为居家过日子必备“神器”,而伴随着直播、种草等新热潮的兴起,网购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

  河南省信阳市的曹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搜索到某服饰专卖店,经查看该店公布的商品参数信息后,下单购买价值299元、充绒量为100g(含)至150g(不含)的羽绒服一件。但曹先生收到服装后,发现标的服装充绒量仅85g,与平台发布参数不符。曹某认为某服饰专卖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经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服饰专卖店退一赔三共计119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被告经营的某服饰专卖店购买了诉争服装,并支付了货款,被告亦已将涉案货品交付给了原告,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曹某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其所收到的服装标签标注为充绒量为85g,而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所提供的商品与其所经营店铺在电商平台中公布的“商品参数:充绒量为100g(含)至150g(不含)”等字样的描述,存在不相符的情况。被告在电商平台对涉案产品的充绒量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及宣传,足以对曹某的消费行为作出误导并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99元,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鹅绒翻领羽绒服”1件;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97元。

  “价格透明、性价比高、方便快捷等是网络消费区别于传统消费的特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办法官李婷婷解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天然属于较弱势的地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意义重大,能够有力地震慑并惩罚经营者的合同欺诈行为。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是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网络平台以及商户信任的保护,进一步压实了商家主体责任,阐明了欺诈的法律适用,推进互联网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减少网络交易风险。她说,“退一赔三”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欺诈行为的加重性惩罚,其惩罚性远大于赔偿性。

  “现实中商家为了能与客户尽快成交,往往会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甚至作出一些无法实现的承诺。”李婷婷建议,消费者要尽量选择到正规的交易平台和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对商品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尽量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并注意留存交易时的沟通和购买记录。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尽可能收集以下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货物销售单、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发货单、快递单等。(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郑红玲)

作者: 编辑:吴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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