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26日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程序》共三十六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工作原则,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性条款。
二是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渠道,增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
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明确区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增加中止、终止行政复议以及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需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规定,明确听证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要求等,强化外汇局行政复议监督。
四是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内容。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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