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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中院重判环境污染案:5人非法倾倒垃圾被罚748万

2024-01-03 0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1月2日电 (方堃余 宁沈骋)1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于2023年12月26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巡回审判,公开审理李某甲、李某乙、胡某等5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1日至8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踩点选取宁波杭州湾新区5块闲置空地作为垃圾倾倒场地,组织、招揽胡某等人将大量建筑及生活垃圾从宁波市区运输至上述地块倾倒。

  经测算,上述期间内,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上述区块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总面积为10787.1平方米,土方量为16830.9立方米,共计获利823150元。

  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非法倾倒的垃圾为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垃圾未采取防渗、防雨淋等防护措施,雨天产生的淋溶液直接进入环境,对涉案地块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708052元,另有地下水长期监测费用63571元,及委托评估、鉴定的费用360000元。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各被告未经审批随意圈占场地、组织倾倒垃圾,并以此非法牟利,不仅严重违反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而且对所涉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违法情形极其恶劣。判令相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及相关调查鉴定费共计5131623元,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的惩罚性赔偿2354026元,共计7485649元。

  此外,对于本案相关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该案法官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等特点。本案相关被告以极低的成本圈地非法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害。

  该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充分发挥法律惩罚、震慑、预防的功能,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完)

作者: 编辑:陈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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