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利好政策,一文看懂!

01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 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02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
最多不超过三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03
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04
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05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 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6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 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07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08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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