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新闻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 : 多彩贵州网  >  多彩贵州网国内国际  >  国内  >  国内新闻

教育部: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2021-12-02 06: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 高凯)中国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规定》指出,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规定》要求,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规定》要求,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规定》强调,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规定》指出,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作者: 编辑:陈传耀

相关阅读

全面深改围绕六大领域立柱架梁夯制度 深刻改变中国    2016-12-29
全面深改三年:渐入佳境 次第开花    2016-12-29
【深读深改】架梁立柱夯制度 改革进入施工高峰期    2016-12-29
【2016年商务工作年终综述之一】深化流通供给侧改革 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2016-12-19

网站简介广告刊例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0000000295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