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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脸”我作主,法律撑腰公民更安心

2021-09-29 14:48
来源:光明网

  最高法为涉人脸识别个人信息安全立规矩。据报道,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来得正是时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为法院审理与人脸信息有关的案件提供了具体支撑,还为公民维护自身的人脸信息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武器,倒逼有关企业和部门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看到,该技术的确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是,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滥用等现象,令人忧心忡忡。有关部门负责人直言,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等。

  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更须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规定》一出,之所以迅速赢得点赞,就在于它回应了舆论关切,让人看到了最高法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工作的决心,以及敢于直面现实问题的勇气和真正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我的“脸”,我作主。未经同意,谁都不能收集我的人脸信息,本是法律常识,但一些企业显然不这么认为,擅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公民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这是违法的。正如《规定》所明确的,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问题来了,如果用户同意企业采集自己的人脸信息,是否意味着企业的做法就不存在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规定》指出,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提醒信息处理者别动歪心思,别在人脸信息上打小算盘。

  此外,《规定》第十二条指出:“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给人吃下定心丸,消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

  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法律在行动,法院在发力。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故此,在采集和使用上必须慎之又慎,如果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势必埋下巨大隐患。如今,《规定》已经出台,全社会都有责任全力保护好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更好地塑造并提升公民的安全感。

作者:王石川 编辑:武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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