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不可仅靠“自治”

2021-03-27 14:15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日,有微博博主发布消息称“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很快,该消息被证实系谣言。传播该假消息的博主通过微博道歉,称将认真反省、检讨,并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3月22日澎湃新闻)

  杨振宁先生于1922年出生在安徽合肥,今年99岁。作为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他的身体健康、一举一动都倍受关注。当微博博主@跑者子牛发布“确认了,杨振宁先生确实已经离世”的微博消息时,迅速引发了网友热议和转发。该博主在清华大学宣传部辟谣后道歉并自发停博三月。道歉、自罚的速度和态度诚然可圈可点,然而互联网造谣、传谣却不可仅仅依靠“自治”。

  新媒体时代已然来临,互联网为上亿用户搭建了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逐渐成为现实。然而当单向传播变为多元发布、双向互动,真假参半的各种信息便呈爆炸式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出于牟利、抢时效、获取流量等目的,大量信息发布者则会在缺乏核实信源真实性之时就发布虚假信息,以致流言漫天、蜚语遍地。从诸多明星“被恋情”,到科学家“被去世”,这些比比皆是的例子无不印证着新媒体环境下谣言的大行其道。问题显而易见,解决问题刻不容缓。

  像微博博主@跑者子牛立正挨打的“自治”态度值得肯定,然而“自治”真的就是解决网络谣言问题最好的方法吗?答案并不尽然。乱象面前道德的自治作用杯水车薪,马后炮更无法正本清源。如果仅靠社会道德和假信息“翻车”后的舆论反噬来约束不一而足的造谣之行、传谣之举,互联网不正之风将难以拨乱反正。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还需“自治”加“法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过相关规定,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外,今年两会的李东生代表就建议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监管等手段遏制网络诽谤。诚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行远自迩、进一步建设与完善,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

  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谣言不仅恶化着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还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着不良影响。自治加法制才是解决这一顽疾的良方,我们期待着未来这副良方对网络谣言的有效遏制、对良好网络空间的积极建设作用。

作者:吕茵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