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诉高利转贷的企业主?

2017-04-22 09:12  来源:检察日报

  “这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我一定将企业做大做强。”听到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宣告不起诉决定后,湖北某橡胶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某激动地说。

  2015年7月,该企业以购买新型设备为由,用公司土地、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发放后,该笔专项贷款并没有用于生产设备的采购,而是分两次高息转贷给他人,两个月内陈某非法获利49万余元。2016年3月,松滋市检察院在了解案情后,依法对陈某批准逮捕。

  据悉,该橡胶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的一家重点民营企业,年产值8500万元,为当地提供了近400个就业岗位。在陈某被逮捕后,该公司日常生产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同时,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也多次联系拟提前收回贷款,还一并拒绝了该公司其他贷款业务。该院公诉部门从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原则,拟决定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此,案件承办检察官先后两次到该企业走访,公司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请求检察机关对其宽大处理。“陈总是个很务实的人,这次贷款购买新型生产设备,是为了企业进一步发展。”该企业职工说。该院公诉部门随即将情况向检委会汇报,对陈某犯罪情节较轻,高息转贷主要因新型设备暂未交付,资金短期闲置等事实进行了说明,且高息转贷的获利资金也都用作公司经营,到案后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诚意,建议对涉嫌高利转贷罪的陈某作不起诉决定。该院检委会经研究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新型生产线也在积极建设。

作者: 编辑:秦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