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年假,你休了吗?

2016-11-27 15:09  来源:工人日报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应休未休,则需要以加倍发放工资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偿。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晰和执行不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因年休假的问题产生纠纷。又是一年年尾将至,大家的年休假休了吗?

  享受年休假要满足什么条件?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单方安排的集中休假能否算作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样计算?

  到新单位不满一年有权休假吗

  2015年1月1日,苏蓝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苏蓝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苏蓝说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休假,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甲公司则认为苏蓝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休假。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苏蓝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本案中,苏蓝提供了自1988年1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佐证其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故其应自入职之日享有带薪年休假。甲公司未安排苏蓝休年休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苏蓝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累计已工作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他有权享有每年15天的年休假。

  主动跳槽还能要休假工资吗

  张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张华主张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张华是自己主动离职,并非公司不安排其休2015年年休假,不同意支付。

  法院后判令乙公司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华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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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