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身亡“保险不赔”有违价值取向

2016-09-30 14:15  来源:西部开发报

  一家公司为经常在野外作业的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一次野外作业过程中意外落水,另一名员工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不幸双双溺亡。谁知,保险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对救人者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9月28日《检察日报》)

  保险理赔,一直是双方利益搏弈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投保者意外伤亡,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保险赔偿,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减少经营成本的一件“法宝”。比如,公司员工救人溺亡,保险公司以救人身亡不算“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就是一个例证。而保险理赔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投保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事实上,救人身亡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该案的最终判决,需解决救人不幸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救人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拒绝赔付两大法律问题;特别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显然,当地法院依法进行了公正判决,认定员工下水营救工友溺水身亡,符合”意外伤害”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然而,针对保险理赔,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会依法执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5年6月25日,家住江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4年他给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见义勇为不理赔”,保险公司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亵渎。

  可见,救人身亡“保险不赔”,有违价值取向。从保险本质来看,见义勇为行为与保险条款并不矛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者客观上并不知道其去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发生意外,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冲突。特别是,从价值观上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集体或他人可能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但这并不妨碍见义勇为者享受到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 (汪昌莲)

作者: 编辑:吴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