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性侵 民事赔偿仅获1098元?——儿童性侵现状调查报告(下)
法制:赔偿少取证难男童保护存盲区
经过十多年的争取,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并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无疑是重要的法律进步。
但构筑儿童保护法律体系的工作,远未结束。
在多起性侵儿童案中,施暴人员被判刑,但民事赔偿一直微不足道。2015年,吉林市吉纤幼儿园园长强奸女童案,受害者仅得到1098元的治疗费和鉴定费。但对于后期高昂的心理治疗费用,法院以“尚未产生”不予支持。
“等到治疗结束产生费用后再申请民事赔偿,还将面临着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受害者母亲说。
2014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的一份关于该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到,“性侵类案件受害人心理伤害尤为严重,但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判决金额往往是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与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侵害和生活影响的严重性不相适应。”
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大对性侵类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较高数额的精神赔偿。同时,法律专家也建议延长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索赔诉讼时效。
性侵儿童案件问题目前还面临较为严重的取证难。
“由于性侵儿童行为的隐秘性,特别是不少‘惯犯’本身‘警惕性’较强,往往会毁灭证据,这给取证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青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兰花说。
另外,由于很多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案件被发现时已过去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有关证据已经灭失,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此外,在现行法律中,强奸罪只在受害者是女性时才成立,而猥亵儿童罪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成为男童保护的法律盲点。
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表示,在她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对于男童的奸淫行为往往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满14岁的男孩只能以受伤害程度定罪,如果没有受伤,侵害者甚至无法被定罪。
在“女童保护”统计的2015年340起公开案件中,至少有20起案件涉及男童被性侵,受害男童超过60人。
后续:心理救助滞后“心疾”积重难返
夏季来临,小兰(化名)却只能穿着长袖,她的左臂布满刀疤,这是无数次尝试自杀后留下的印记……
大学期间,小兰频繁更换恋爱对象,婚后,也不知如何处理婚姻关系。这一切茫然,都源自于儿时的遭遇。
小兰10岁那年被继父性侵,当时她尚且懵懂。持续几年后,13岁的她查出怀孕,被强制流产,家人逼问才发现真相。继父拉着母亲跪在她面前,恳求她保密。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压力下,小兰变得更加内向和压抑,没有得到任何救助,产生严重的自杀倾向。
这是中科博爱(北京)医学心理研究院总院首席咨询师叶前接触到的真实案例。在她从事多年的性侵女童心理援助工作中,像这样积重难返的病例不是少数。
叶前介绍,儿童被性侵后,很容易罹患焦虑、抑郁,创伤特异障碍:急性应激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长期严重、持续、重复的侵害可能会令受害人病情加重,并伴有人格改变。
叶前说,早年的性侵会对女童的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容易罹患严重的心理问题,精神病或人格障碍。
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专职心理咨询师李诺说,找他进行心理咨询的患者大多是成年人,在追忆童年遭到性侵时无不表现出孤独无助,以及对家人和老师的怨恨。“错过了最佳的心理救助期,往往导致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成年后治疗效果也将非常有限。”
叶前表示,很多地方缺少有资质的心理干预机构,一些心理咨询所的费用高昂,让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救助。
因此,她建议,各级医院及心理咨询机构设立专门的儿童创伤心理治疗中心;学校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通过心理知识普及及日常心理健康的筛查,及时发现问题;设立专门的女童保护机构和投诉机制,从幼儿园到大学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女教师专门负责接待投诉;社会、村委会、派出所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女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待投诉;同时专设网络和电话救助渠道,让救助更加快捷。(采写记者:李双溪袁汝婷庞书纬沈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