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律师对量刑轻重争论不一

2015-12-04 15:28  来源:人民网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案引起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呢?记者采访了三位知名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三位律师的观点并不一致。张智勇律师认为,此案量刑适当。而许兰亭律师认为,此案量刑过重。许昔龙律师则认为,案情还有未解的疑点。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媒体报道称,对于网友“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的质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不算重判。

  观点一:小闫是否明知是案件关键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闫某是否明知其所捕获的是燕隼,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其当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动物,而是像在一般农村生活的孩子一样去掏个鸟窝玩,再卖点钱贴补家用,那么,本案就有可能是定性是否准确,要不要判其有罪的问题,而不是判轻判重的问题了。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此案的判决书原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闫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辩护律师称,小闫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其不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法院认为,小闫“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因此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

  据中新社报道,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观点二:量刑恰当应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所张智勇律师认为,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话,此案适用的法律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一些网民的质疑量刑太重和“人不如鸟”的反应上看,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观点三:量刑过重应援引刑法“63条”轻判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在了解案情之后表示,他个人认为,此案量刑有些重。他建议此案参照许霆案,援引刑法63条“经最高法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8年3月底,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相关新闻】河南高院称未介入“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案

  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受到广泛关注。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今天致电河南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获悉,该院未介入此案。

  据媒体报道,2014年7月,河南某高校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今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此案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高院已经介入此案。人民网记者致电河南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河南高院并未介入此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相关新闻】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引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

  中新社郑州12月2日电 本月初,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有人表示认同“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

  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吐糟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那么,何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呢?

  资深律师、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认为,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有动物保护协会建议,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作者:李婧 编辑: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