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

2015-07-02 07:35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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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新的《办法》规定,对于目前已开设信用账户但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暂不取消融资融券准入门槛。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超净资本四倍,不符合的可以维持现有合约规模,但不再新增;允许券商在客户信用基础上,和客户商定展期次数;不再强制规定130的线,券商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允许证券公司与课后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同时,证监会发布两条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举措,一是允许所有证券公司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二是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作者:  编辑: 李易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