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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石化副经理截留90万公款买房被判刑

2015-02-10 02:55
来源: 北京晨报

  北京燕山石化副经理伙同女会计贪污

  北京晨报讯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副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女会计田某截留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136万,并侵吞其中的9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日前,房山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前,会计田某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房山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燕化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马某在任燕化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副处长期间,趁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136万元予以截留,由会计田某(另案处理)予以保管。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间,马某分三次向田某索要该笔账外资金的90万元,其中45万元被马某用于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楼房,剩余款项均被马某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1月13日,马某被查获归案。而该笔账外资金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9万元,被田某用于个人消费及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庭审中,马某称自己没有截留小金库的资金,至于田某转给其的90万元,是他找田某借的,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而会计田某在审理期间则称,马某先后三次向其要了共计90万元,这些钱都是她从小金库中取的钱,此后,马某未再归还过这笔钱。

  经查,房山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某在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时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予以截留,并将其中的90万元予以侵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90万元,发还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此前,田某因主动交代曾用小金库中的49万余元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 何欣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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