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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承担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015-01-19 18:42  来源: 新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19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据介绍,规范的出台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照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根据规范,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在采购医疗器械时,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在售后服务方面,规范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此外,企业还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作者:  编辑: 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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