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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向大病家庭降低门槛 首提“救助渐退”
2015-01-14 20:59  来源: 北京晚报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今后,低保申请将向患大病家庭、单亲家庭以及重残人家庭降低门槛,即使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现行城乡低保标准,也有望通过“收入核减”方式,纳入到低保救助范围。同时,困难家庭的低保救助标准还可享受最高40%的上浮。

  根据昨天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家中如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在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先按“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收入也按“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在此基础上,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核减。

  例如一户三口之家,儿子罹患重度疾病。老两口儿都已经退休,其中一位超过60岁,其家庭月收入为2900元。按照原有政策,该家庭人均月收入960余元,高于人均月收入650元的低保标准,不享受低保补助。

  实施新规后,因为该家庭中有重度病人,家庭收入可以核减650元(低保标准的100%),同时一位抚养人已超过60周岁,家庭收入可再核减325元(低保标准的50%),最终该家庭月人均收入641.7元,如财产符合标准,便可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此外,《通知》还上调了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罹患重大疾病人员上浮35%;重度残疾人上浮30%;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精减退职人员、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上浮25%;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上浮20%,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上浮15%。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上浮条件的,按上浮标准高的执行。

  新政策鼓励低保人员积极就业,首次提出“救助渐退”政策。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和低保人员,可扣除必要的就业奖励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城乡低保人员就业且主动申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

作者: 兰洁  编辑: 纪筱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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