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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规定昨日征民意:连续工作满15年 不得裁员
2015-01-01 02:34  来源: 新华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企业裁员规定今征民意企业裁员前30天需向职工说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连续工作满15年不得裁员

  2014年12月31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明确企业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意见稿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情形下,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

  意见稿明确,企业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说明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企业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包括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意见稿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程序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收讫回执10日后,企业可以实施裁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除法律规定的禁止裁员的情形外,意见稿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裁员。

  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作者:  编辑: 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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